问题 | 借款未还重写借条原来担保是否有效 |
释义 | 去年4月,余姚市的袁某向顾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当年6月还款3万元,一个月后再归还剩余3万元,袁某的朋友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由于袁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去年9月10日,他重新向顾某出具借条,承诺在当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原担保人朱某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由于袁某一直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担保人朱某又拒绝承担责任,顾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借款,担保人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出具多份借条,以达到对该笔借款还款时间、还款人、利率等内容的补充。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借款人袁某前后写了两张借条,其后一份借条可视为出借人对借条约定的新还款期限的认可,而原先旧借条中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担保人等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动,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担保人朱某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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