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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释义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及法律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建议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其二人离婚。
    
    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在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和婚外异性保持长期的同居关系,由此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分居长达5年之久,直接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此种情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其二人离婚。
    二、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按月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xx元。
    本案中,鉴于婚生女一直和原告共同生活,且婚生女已年满13周岁,并出具书面意见愿意由原告继续直接抚养,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已和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非婚生女。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及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自己的收入状况,每月承担xx元生活费和教育费。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的xx年期间,被告曾购买位于xx小区住宅一套,xx年xx月购买xxx小轿车一辆,以及原告《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其他财产,均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请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进行判决。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xxxx。
    根据法庭调查得知,本案被告在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和婚外异性保持长期的同居关系,甚至生育非婚生子女一名。被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xx元。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代理词的内容和格式是怎样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参考上文。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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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