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力清偿债务才能破产 |
释义 | 目前,新《破产法》的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 我国从1994年开始酝酿新的《破产法》,起草工作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破产法》草案数易其稿,目前的草案已经接近成熟。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思路的变化,企业应该主动了解法律,防范经营风险。 扩展适用范围 与198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破产法》(草案)较18年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 北京市大成北京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而作为破产界限,还需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引入企业重整程序 此外,引入重整程序也是新《破产法》的特点。王玉梅分析说:重视重整制度是国际上《破产法》发展的重要趋势,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十分详细地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重整计划必须由股东、债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约束力。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王玉梅认为:“引入重整这一项新的程序,是新《破产法》草案的一大亮点。” 据悉,新《破产法》草案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钱卫清表示,提请审议的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利益。 王玉梅提醒,一旦负债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趋势显露出来,就应该进行干预,将其资产通过法律程序监管起来,召集所有的债权人以便对他们的债务进行公平处理,并对债务人做出应有的处罚。为此,应安排一个由所有的债权人参与的集体程序,并且所有的债权人都应该遵守集体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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