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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
释义   一、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
    首先,医院应将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提交法院和患者各一份,并将病历原件提交法院。患者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再核实病历记载内容是否与事实一致,如不一致,则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其他医院的病历、与医生的通话录音,病历书写规范等,还可申请文检鉴定。如证据不足以认定病历是否真实,法官无法判断,会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病历鉴定,鉴定异议部分是否真实及对认定医院的过错是否有影响,如无影响,就会以该病历做为鉴定依据。如异议成立,则被异议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要以双方认定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病历质证在医疗纠纷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如果在病历质证阶段提出异议被采纳,鉴定机构经过审核认为根据无异议部分的病历不能做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那么医院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医疗纠纷的责任分配
    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
    (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适用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对于事实清楚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生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走,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拒不出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而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三、医疗纠纷鉴定机构怎样确定
    确定鉴定机构有两个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指定。双方协商就是双方都同意某一鉴定机构作为案件的鉴定机构,可以是双方中的一方提出某个机构,对方同意,也可以是双方分别写几个鉴定机构,有重合的就在其中挑选出来一家作为案件的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协商,那就要有法院指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要通过电脑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指定,有点地方则是由上级法院直接指定。
    一般来说,对于医疗纠纷鉴定进行质证是很重要的,其中要经过一定的过程,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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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