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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购车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释义
    夏某相中心仪已久的家用轿车后,与4S店谈妥价款并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交付定金2万元。当夏某按约定时间提车时,4S店负责人告诉他必须加价1 万元,否则需要“无限期等待”!在交涉未果后,夏某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购车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S店辩称,加价提车虽未写进合同,但这是车市的交易习惯,因此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首先,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本案看,无论4S店还是夏某,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加价提车,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加价提车的交易习惯不能一方说了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由此看来,加价提车似乎属于交易习惯之列,但在合同履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该规定可知,合同生效后适用交易习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二是合同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本案中,夏某与4S店已对价款作出约定,不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不能适用“加价提车”的交易习惯。第三,收受定金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4S店的行为属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解释(二)》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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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