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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他人著作权 鞋业公司被罚款
释义
    2014年7月28日,晋江市版权局接到投诉后,晋江市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在该市支队的协助下,前往被举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市某公司将王某享有著作权的《三角小怪兽涂鸦》美术作品大量复制在其生产的休闲鞋面上。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开具《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配合作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证实了该公司于2014年6月至7月28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泉州市某公司王某的“三角小怪兽”美术作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9月3日,在泉州和晋江两级执法人员参与和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0月8日,晋江市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办结。
    该案件的办理,不仅制止了当事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一次较好的普法宣传教育,真正实现处罚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双重效果。
    通过案件的承办,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更感到在维护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沉甸甸的责任。唯有真正规范市场,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让传统行业在文化市场中得到长足发展。这也是当前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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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