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某(化名)在芝罘区市中心经营一家茶庄,生意还不错。6月初的一天,张某约了好友一起聚餐,大家很高兴喝了不少酒,不胜酒力的张某也渐渐喝醉了。妻子见状便提议到此为止,改日再聚,便收拾了店面准备带着张某回家。 一出店门口,张某耍起了酒疯,看见店门口停的一辆摩托车就上前一脚踹倒了,又把旁边停的轿车的玻璃给砸碎了。又冲到了旁边的洗浴中心,把电脑等物品都砸毁了,后来在妻子和朋友的拖拽下,张某才踉踉跄跄地离开了。 案发后,洗浴中心和车主都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过相关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被张某砸毁的物品共计5000余元。 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将其上网追逃,张某于1个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张某对于当天的行为感到非常地懊悔,问其犯罪动机,其称就是喝多了想发泄。 芝罘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庭审理,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最终法院判决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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