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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找仲裁还是上法院?
释义
    
    太原市小店区刘先生最近相中一套商品房,准备签预售合同时他发现,合同在争议处理条款中提供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仲裁,另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究竟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孰优孰劣?刘先生为此犯了难。
    其实,像刘先生这样的买房人还有很多。记者发现,大多数的买房人不会去考虑仲裁方式与诉讼方式有什么不同,而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哪种方式最公平、最经济、最便于执行。到底仲裁和法院诉讼各自有什么特点,哪种方式对买房人更有利?记者就此进行了多方了解。
    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
    2005年,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了300多件经济纠纷,其中,1/3是商品房买卖纠纷。据介绍,这些纠纷多是商铺和商品住宅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
    “比如,前段时间我们受理了一起纠纷,纠纷双方是60户业主和一个开发商。”太原仲裁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纠纷的起因,是由于该房属于经济适用房,但开发商并未向业主讲清楚。虽然业主们以较低的价格买下了房子,但他们最后才知道,这个价格还是比政府批价高了100元/平方米。“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办产权证时间拖延,房屋面积与合同有出入,房屋质量不好等等,都是我们经常遇到的。”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买房遇到纠纷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是否方便,记者从我省几家仲裁委员会拿到两份案例。
    案例一:2004年5月8日,太原市民张华购买了一套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的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张华将所有的钱都已支付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至于事情拖了一年多后,他-还没有拿到产权证。
    解决方式:2005年11月4日,张华向某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申请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仲裁庭于2006年3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结果:经裁决,开发商支付给张华违约金8000多元。
    案例二:2003年11月1日,大同市民马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20多万元后。因种种原因,原房主却将房子租给了其他人,房子一直没有正式交付给马英。
    解决方式:2005年12月11日,马英向某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2006年3月1日开庭审理。
    结果:经裁决,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原房主尽快把房屋交付马英。物业管理费从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马英享受和其他业主同等的待遇。原房主补偿马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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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