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不是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分立、合并等情况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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