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石有人持刀抢劫银行!是否触犯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
释义 | 昨天,在湖北黄石由一名男子持刀胁迫一家储蓄银行的当班人员并抢走现金,现在仍在逃跑中。据查明,该名男子是银行的内部人员。显然男子已经构成抢劫罪,那么男子的这工作性质和持刀抢银行的行为会不会触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 抢劫罪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有损人身安全的方法,强行将他人的公私财物抢走并非法占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即一经得手便构成犯罪,不论金额多少,不一定需要抢到才构成抢劫罪。根据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们知道,犯抢劫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而其加重情节便会受到更加严厉法律的制裁。黄石该名男子成立抢劫罪,并具有加重情节,可能被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关注法律网,并直接找个专业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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