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须注意:①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其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②根据通说观点,起诉被裁定驳回的,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时效中断。③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见【例1】)。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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