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领养儿童需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被领养儿童需具备什么条件 在收养行为中,被收养人必须不满十四周岁并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被收养人在十周岁以上的,收养行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般收养行为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值得一说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可以不受上述被收养人条件第三条和无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同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人如果无配偶的,不受和被收养人年龄差达到40周岁以上的限制。 二、 什么样的人可以收养孩子 收养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表达真实意思,并且该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 而除此之外,收养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这里的无子女不单指没有亲生子女,也指没有其他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条件、道德品质上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或以上的,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则双方都必须年满30周岁或以上。 而这里需要了解一点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同意;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或女性收养孩子,那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被领养儿童需具备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被领养儿童需存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中三种情况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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