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保险 |
释义 | 离婚保险 保险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4]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普洱离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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