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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任何人”之争
释义
    一、本案要旨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于以相对事由提出异议的“任何人”应当作限缩解释,非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通常不宜以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等相对事由提出异议。
    二、案情
    被异议商标为第1470498号“大家■及图”商标,其申请日为1999年6月21日,申请人为某某酒厂,指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上的烧酒、米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经初步审查后予以公告,某某公司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申请。随后,商标局裁定某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并申请复审,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其主要复审理由为:“大家■”系其享有版权的独创性作品,被异议商标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在先权利。某某公司主张版权所依据的引证商标为第236313号“大家■及图”商标、第254294号“大家■DAH JIA LEH及图”商标和第382393号“大家■DAH JIA LEH及图”商标,均系受让取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经审查并作出商评字〔2009〕第18026号《关于第1470498号“大家樂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8026号裁定)。该裁定认定:某某公司的“大家樂”商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某某公司提交了多件“大家樂 DAH JIA LEH及图”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在某某酒厂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某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样与某某公司上述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某某酒厂既未对某某公司关于其商标为其自行设计而成的陈述表示否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某某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某某酒厂不服上述裁定并提起诉讼。
    三、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商评委及某某公司均不服并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如何理解这里的“任何人”?“任何人”能否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或其他与异议人无关的相对事由提出异议,正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任何人”并无特别限制。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引入公众监督程序,尽量保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的规定。1982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虽然该规定在随后的商标法修订中有所变动,但有关“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规定却一直保留下来了。本案两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可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人”不应有所限制,任何人甚至包括商标注册人均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任何人”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虚构的人。因此,如果以虚构的“任何人”启动异议程序,显然是不恰当的。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身不应包括在“任何人”之中,即商评委不应以“任何人”之名行依职权主动提出异议之实。
    (二)“任何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应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虽然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但“任何人”在提出异议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应附送有关证据材料。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来看,异议理由通常可以分为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绝对异议事由包括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规定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故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相对异议事由主要是指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在先权利为由提出的异议,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抢先注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
    一般说来,“任何人”均可基于绝对事由提出异议,但“任何人”基于相对事由提出异议时,必须证明自己与该相对事由的关联性。即绝对异议事由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但相对异议事由应当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如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证明其系该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或者经该在先权利人的特别授权。这主要是因为相对异议事由通常涉及私权,异议人未经该私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授权,其援引该私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可能违背该私权主体的意志,故异议人未经许可也无权援引该私权阻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私权理应受到尊重,无法定事由不得违背私权主体的意志擅自以损害他人私权为由阻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三)本案中,某某公司应不能依据他人著作权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权与著作权均为私权,以商标注册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异议时,异议人应当证明其为在先著作权人或取得了该著作权人的授权。虽然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但该“任何人”以他人在先权利为依据提出异议时,应当取得该权利人的授权。
    本案中,某某公司依法受让了引证商标,但商标权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该商标标识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系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其对作为作品的引证商标享有著作权。而依据在先权利提出异议属于相对异议事由,在某某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情况下,其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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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