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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设立要注意事项
释义 一、动产质权设立要注意事项
    (一)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四)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五)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六)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 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 效力。
    二、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三、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动产质权设立要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 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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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