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合同应包括那些内容 |
释义 |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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