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经营方针政策和民事法律地位 |
释义 |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1、安全性原则。银行业涉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来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存款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流动资金比例、分业经营、限制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以及房地产业务等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2、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因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支付,无论存款人到期支取,还是提前支取,商业银行都要保证支付。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时,就会引发大规模的公众挤兑。相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要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收回,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收回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而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商业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是安全性的基础,没有流动性,商业银行经营不可能安全。3、效益性原则。效益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效益性应该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经营原则之一。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安全性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原则。修正前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定为: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定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一变动,即将安全性规定为商业银行的首要经营原则,体现了立法者注重商业银行的审慎、稳健、安全经营,防洪风险、维护广大存款人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的思想。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1、自主经营的方针。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经营,市场的情况瞬息万变,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者如果没有自主权,不能够自主经营,就很难适应市场的变化。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另一项重要经营方针。所谓“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就是要商业银行自己用本身的资产来承担债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3、自我约束的方针政策。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就是自律经营行为的方针。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组成的同业公会或协会,同业组织制定一些章程,参加同业组织的金融机构都要自觉遵守;二是银行内部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本行经营活动的自律约束。本法非常强调商业银行依法独立开展业务,并强调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这是因为我国要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的商业化。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施行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多受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的“出纳”,许多“条子工程”在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就批条子给银行要求贷款而仓促上马,以至于形成了不少呆账、坏账。而目前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开放金融服务的市场,面对国外银行的挑战,我们首先要做到让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的要求来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壮大自身的实力,应对外国银行的挑战。因此,本条强调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商业银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经营原则与经营方针,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提风险,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银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份制银行的股东是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又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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