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赌博处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云南赌博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各类情形的区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二)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三)一次组织10人以上20人以下现场赌博的; (四)为云南国(边)境外周边地区赌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接送赌客出入国(边)境、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等条件的; (五)为网络赌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等条件的; (六)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明知他人参与赌博而为其提供赌博资金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10台以下的; (八)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或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九)六个月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的; (十)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一)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提供棋牌室、活动站等场所,只收取正常、合理、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有抽头渔利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情形。其中: (一)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3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上情形,但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从重情节的,一般适用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 (二)六个月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明知赌博同伙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 (四)参与流动赌场赌博的; (四)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五)赴境外赌场参与赌博,赌博资金结算地在云南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七)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云南禁止与边境进行赌博活动 在云南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参与云南国(边)境外赌场的赌博活动,处罚裁量标准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云南赌博处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云南赌博处罚标准是什么、各类情形的区分和云南禁止与边境国进行赌博行为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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