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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而遭拒
释义
    案情简介:
    网联热线公司是由北京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韩国(株)太极网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人民币。按照合作合同约定,歌*公司应投资现金24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太极网应投资现金56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注册资本的出资两年内分四期完成。但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7月30日歌*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364.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4.5%;太极网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29.6%;双方均未能全额出资。
    2006年,北京网联热线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对网联热线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点并变现。经审计,网联热线公司的资产为76万余元,负债为380万余元,负债率503%。申请人认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网联热线公司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故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宣告网联热线公司破产。
    法院意见:
    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网联热线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分四期完成,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网联热线公司实际收到2700余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4.10%,太极网、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分别占其应缴注册资本总额的42.33%、15%。因清算委员会未对网联热线公司合作双方未缴出资进行追缴,在不能确定网联热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网联热线公司破产的条件尚不具备,故一中院不予受理其提交的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该条可以看出,新破产法实施后,对于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进行破产申请的情况,人民法院是予以受理的,并在受理申请后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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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