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收集调取书证可以是复印件吗 |
释义 | 行政案件收集调取书证可以是复印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书评应该为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复印件怎样进行审查 1,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而仅能提供复印件,但是能够指明原件所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原件;原件灭失的,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并指认对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原件且从证据的产生来源看存在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当确认复印件的证明效力; 3,复印件对时间在前和时间在后的原件证据存在直接联络关系的,与原件证据具有印证关系,或者逻辑上的吻合的,应当认定复印件的效力; 4,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例如劳动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对于考勤记录等事项以复印件形式举证证明,应当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复印证据具有初步证据的法律效力; 5,复印证据虽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是依据复印证据的内容足以否定伪造、变造可能性的,同时该复印证据不存在相反证据的,应当对复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肯定。例如,在复印证据上有多人签字,签字人证实签字属实情况;复印证据是具有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工作记录、日志等资料;复印证据是传真件的复印件,具备传真号码、签署人等要素的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书评应该为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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