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3年3月上旬,李某与朋友来到由王、张二人合办的骏华电脑公司表明想购买一台联想天骄6030型的电脑。王某表示可以为其进货,并说明了该电脑的售价需一万一千零八十八元;李某表示接受该价同时提出了赊账一半的请求获王某允诺。嗣后,骏华公司迅速将电脑购进并通知李某前来提货,李某如约来到公司查看电脑,确认无误后来到了张某处交付一半的价款;张某却责怪王某不该同意赊帐,并说:“都这样做公司就无法开下去了。”李某听说后非常气愤地丢下一句话:“电脑等我凑足了钱再来拿”,随即就离开了公司,之后,李某再也没有回到公司提货,且在其他商店买回了一台电脑。为此,骏华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开庭审理后,法官指出了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并就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对当事人作了详细的解释,使原被告双方认识了自己的过错。鉴于李某已经买了一台电脑的事实,骏华公司同意由李某赔付其二千元损失后电脑由自己负责处理。李某表示同意,至此,一起因赌气惹起的官司当庭被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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