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阿某是哈密市某单位职工,今年6月的一天中午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挂擦,摔倒在地,造成其左脚擦伤,当时阿某认为伤情不严重就和对方协商解决了。在家休息期间,单位按病假对待,阿某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受伤的,应属于工伤期间休息,于是前往哈密市人社局申报工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阿某才傻了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才行。阿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却终因无法提供非常重要的划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未被认定为工伤。在此,提醒大家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这样有利于日后的工伤申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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