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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能否看证据材料
释义
    一、行政诉讼原告能否看证据材料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注意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二、原告申请调取的申请书需要写明哪些内容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政诉讼原告的主体是什么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接受中国行政机关管理,因而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某些方面,都有可能同我国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能否看证据材料”的相关法律知识,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提交合法依据和有关事实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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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