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某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5月6日,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5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债权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60+56+110+84+55+35=4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60万元; 其次,银行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275万元(335-60=275),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30万元; 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245万元(275-30=245)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55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35万元;剩余155万元(245-55-35=155)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2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155/250×56=34.72(万元)。 法律网为您推荐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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