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女职工生育以后,应该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关于生产后哺乳期的工资发放问题了吧?毕竟如今养育一个小孩是需要很大的开销的,那么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就让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你可以拒绝调动岗位和降低待遇的安排;
2、如果因为你拒绝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该用人单位违法,你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3、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安排,你可以继续去原岗位上班,工资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
1、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2、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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