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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离婚财产如何分?
释义
    导读:两个离异的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了,但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两人还是合不来,于是再次离婚了,但有两套房产摆在面前,咋分呢?
    案情介绍:
    刘X与陈X于1999年1月结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陈X单位婚前分配给他的一套68平方米的住房内,该房产原属陈X单位所有,在2006年5月按国家政策进行了房改,向单位缴纳了房改购房款3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户较多,手续繁杂等原因,至今仍未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3年4月,陈X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180平方米的私有房待他去世后只归儿子陈X继承,陈X妻子刘X不得享有。
    2007年1月,刘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居住的房产和陈X父亲留下的那套私有房屋。陈X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两处房产。而刘X认为这两套房子,特别是后来陈X继承的那套180平方米的住房自己应该分得一半。对于单位的福利房,虽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该房屋的买卖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已经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政府机构批准,并交纳了房改购房款,各种手续齐全合法,只等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查后即可取得产权证,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陈X则认为,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指定归自己个人所有刘X无权要求分割。单位的福利房因为在诉讼期间,自己又以生活困难为由,撤回了房改申请,并收回了已经交付的购房款,所以刘X也无权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X无权分割这两处房产。因为,刘X和陈X居住的房产是单位的福利房,是陈X单位在婚前就分配给陈X居住。因为后来没有买断产权,只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故刘X对于产权人为单位的房产无权要求分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须经登记后,领取产权证,买卖合同生效,产权方发生转移。现在双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记,产权仍未发生转移,仍应属单位所有,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双方自然也就无从谈分割。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陈X继承的父亲私有的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X提出分割陈X依据父亲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小编补充:遗嘱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1、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就其身故后留下的遗产作出的财务预安排。遗嘱应当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为了确定赠与行为和实现赠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赠与合同的生效一般是以交付为条件,但法律对不动产的赠与、公证赠与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依法办理。
    3、《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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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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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