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情节的概念及运用 |
释义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因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量刑情节只是对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具有影响。因此,只有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才是量刑情节。 其次,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这就决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既不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又不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再次,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运用 1、恰当运用功能选择性情节 有的法定情节既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运用,也可以作为减轻情节运用,还可以作为免除情节运用。这就是一种情节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审判人员要选择其中一种功能运用于量刑。 对法定情节的功能的选择也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而是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作出: 一是根据不同功能的排位。例如,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立法者将从轻处罚放在首要位置,因此,对于预备犯量刑时,一般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从轻处罚,其次考虑减轻处罚,最后才考虑免除处罚。 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例如,同是预备犯,对于犯罪较轻、犯罪动机善良的预备犯,可以选择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犯罪动机卑鄙的预备犯,则可以选择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犯罪动机又十分卑鄙的预备犯,则不予任何从宽处罚。 2、严格运用法定情节,合理兼顾酌定情节 在量刑时必须严格运用法定情节,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因为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对于法定情节中的“应当型”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例如,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审判人员在给中止犯量刑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必须毫不犹豫地减轻处罚。对于法定“可以型”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运用或舍弃。 立法者规定犯罪人具有某种事实情况时,可以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其立法倾向是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不予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自首犯,一般情况下都要给予从轻处罚,只有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不予从轻处罚。审判人员在运用法定可以型情节时,必须从立法者本身的倾向出发,决不能凭个人好恶随意取舍。 在严格运用法定情节的同时,还必须重视酌定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也不能对其忽略不计,而是要给予其应有的考虑,有时还应将酌定情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使之对量刑结果产生重大作用。例如,“大义灭亲”并不是法定情节,而是酌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大义灭亲”类的故意杀人犯,往往处罚很轻。这说明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也有重要作用,决不可对酌定情节置之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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