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营业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 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所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且每天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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