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调解后去执行局执行怎么办 法院调解后去执行局执行这时候会有相应的执行员随行,按照执行员的要求配合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实际上在法院调解过程完成之后还需要去执行局申请执行的情况,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拒不执行双方经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书,这个时候就需要执行局帮助强制执行,建议这个时候应该积极配合执行,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维权而不应该采取不配合的行动。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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