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执行救济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案外人的权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但该制度存在不足,不能发挥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和矫正的作用,主要存在以下缺陷: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和规定对被执行人实体上的救济措施,执行异议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不充分。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没有权利对执行行为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提出异议,执行行为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没有相应的矫正方法。在实践中,因执行程序违法、不当行为而侵害执行当事人的情况经常发生,如对于执行申请应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受理而予受理,对于应查封的财产而不采取执行措施等等。由于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措施,发生这些情况时执行当事人无法寻求法律保护。虽然《执行规定》第130条规定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但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如何操作很不规范,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完善事执行程序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一)法律基础 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私法权利实现的一种强制保护,同时,也是保护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强制手段,它起着收回市场经济下所投资的资本和结算信用交易的作用。对强制执行制度宗旨的理解,应从3个层面上进行。 1、实现私法上权利的层面。强制执行制度是按照民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内容、期限、形态或者在其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忠实地实现,是按照私法的要求实现私法上的权利而构造强制执行制度的。那么,及时、完全地实现债权人已确权的私法利益,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宗旨之一。 2、作为执行手段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层面。执行机关为实现私法上的利益而进行一系列执行行为,是与各种私法上的效力结合在一起的,它一面对执行标的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对标的物取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形成私法性的法律关系,一面则是作为其归宿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过程。在实施强制执行权时,执行机关必须为何种行为,如何为这种行为,才能把置于私法所调整的流通市场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强制从债务人手中转移到债权人手中,体现出强制执行尽可能地完全实现私法上的权利、执行制度的要求同执行关系之外的私法秩序相协调的问题。从这一层面上,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也即执行程序的设置和运用,必须力争达到迅速、完全实现私权利益的目的,即执行机关的执行程序设置必须符合强制执行制度的目的和执行工作规律。因此,实现执行程序的完美性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又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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