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定说明 |
释义 | 【法条】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说明】 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 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而若执行《担保法解释》,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时效期满两年内再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这就容易导致很多抵押物抵押时间持续多年。由于不少抵押权人不积极及时主张自己的债权,导致抵押人的财产一直处于被抵押的状态,非常不利于生产、经营,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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