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间,房东是否可以出卖该房屋 |
释义 | ![]() 网友咨询: 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租住了陈某位于某地的公寓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今年4月,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陈某将房屋转让给了郭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郭某也支付了全部价款。我知道情况后,向陈某表示我也有能力购买该房屋,但陈某表示协议中并未约定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我尽快搬离住处。请问我能否主张陈某与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郭某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承租人不能主张陈某与郭某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引用法条: [1]《房屋租赁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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