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人签借条 替人还欠款 |
释义 | 2010年4月22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大(化名)承担返还原告张男(化名)本息共计2.46万元的法律责任。 李大和罗小(化名)系情人关系。2009年2月21日,李大和情人罗小合伙在外承包开矿,并口头约定由李大在先期垫付资金,后续资金由罗小继续垫付。在李大先期垫付大量资金后,便要求罗小继续垫付,于是罗小向其同学张男借款5万元,约定先出具借条,借款通过银行向李大所有的银行帐户转付。在出具借条时,罗小让李大代其在借条上签字,李大欣然允诺,并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但李大万万没有想到,事隔一年,在自己事业失败,陷入重重困境的时候,罗小却以张男代理人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李大在张男家给其出具了“借张男现金5万元”的借条,嗣后,张男实际给李大银行卡账户存款2万元,借贷关系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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