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骗走的钱能追回吗 |
释义 | ?一、非法集资骗走的钱能追回吗? 参与非法集资骗走的钱很难追回来。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知道自己参与到了非法集资活动,并且从中失去了金钱后,当事人应该要能够第一时间报警,只有及时报警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非法集资追回的钱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是对已知被害人按照比例!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 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 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被认定属于积极退赃的情况,那么在处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的。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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