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委托合同时,应当通知合同另一方。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到达时,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解除合同的意思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生效。不通知的话,不对对方产生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因此,委托合同的任意一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任意解除权就意味着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合同,但这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需要到达对方才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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