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下落不明多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
释义 | 董某是一单身男子,一直想通过跑运输赚钱,他于2011年4月向别人筹借了3万元买了一辆运输车。但董某不知何故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债主们知道后担心自己的钱无法要回,纷纷去董家讨债。董某的父母年事已高,收入较低,无力偿还债款,因此于201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董某失踪。董某父母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析:董某父母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本案中,董某失踪尚未满两年,其父母还不能宣告他失踪,其父母可在2013年9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此外就公民宣告失踪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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