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产物。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它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及夫妻继承权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财产所有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目前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对夫妻财产所有权作出了规定。第十七、十八条是法定财产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是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这就等于夫妻可以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法律充分尊重了夫妻的财产归属问题上的意思自由。这种法律规定近似于合同法的规定,充分的意思自治。尽量的采用任意性条款,在法律只是作为意思自治下的一个补充的默认性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本质上是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度只是没有协议约定下的默认条款。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默认条款,也可以说是法律规定了一个比较可行的指导性条款供共人选择,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通过想反约定选择不实用。没有相反约定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参照第十七、第十八条执行。 相比于旧婚姻法关于财产制度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做了变更,同时对于属于个人财产也做了比较多的规定。有些人认为新姻法下不可能存在婚前财产约定之说,当然也没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当然在阻止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不用通过协议的方式,可能在这方面准夫妻在立协议上比较有必要。但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目的不仅仅限于此。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它的内容不仅仅对于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婚后所得作出约定,可以对夫妻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约定成两人共有,也可以约定成个人所有。我们总是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哪些是个人所有的,哪些是共同所有的,法律预先有一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来改变这些规定。而实际上,法律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是一张白纸,允许当时人作任何的图图写写,在没有图图写写的情况下才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约定是不受这些条文约束的,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这些条文。夫妻财产关系在财产所有权归属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根据立法精神,其实每一对夫妻都有一个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而有关条款是当事人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条款是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犹如合同法上只要有主要条款的合意其余合同条款的欠缺由合同法的默认条款补充。婚姻法也如此,只要两人又结婚的合意,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共5页: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社会意义 对于夫妻财产所有制度我国允许全部采用约定制,相对于其它国家只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只适用于一部分财产,其余才采用强制性的法定财产制)。应该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我国应当普遍,然而实际上却很少出现。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的也是再婚夫妻,或者是财产较多者。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社会意义又在哪里呢? 家庭从社会学意义上是社会的重要的组成单位,人总是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这种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曾经起到重要作用。在封建社会,不存在现代社会的企业制度,家庭是一个社会细胞,更是一个经济实体、生产单位。家庭作为一种组织,他有比较完善的运行制度。封建社会家庭采用家长制,然这种家长制度,建立起了一整套关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收益的制度,就我国而言,“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等规定严格排斥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在这种制度下,对于财产的处理上,男性处于支配地位,女性只是附属性的。同时,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为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家庭财产统一采取共有制,不存在家庭成员的的个人所有财产。在这种制度下,当然也不会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对于夫妻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夫妻财产在约定下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约定之后的财产如果在双方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去分割对方的财产,所以,对于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应该好好的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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