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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劳动仲裁时效
释义

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1.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对超过法定期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应当自收到请愿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1)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终结调解;(2)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6)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调解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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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