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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是因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选择任何一种责任都是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同时,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也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而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同。具体来说: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损失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赔偿损失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第六,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违约赔偿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正是因为上述区别的存在,所以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将严重影响到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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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20: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