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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 当心触及“雷区”
释义
    为了给婚姻上道保险,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则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谁知,婚后双方因婚嫁形式及小孩的姓氏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男方屡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按法律规定分割房产。而女方则凭手中握有的书面协议,要求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那么,女方能够凭手中的协议如愿得到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吗?
    2009年5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作出了终审判决。有协议在手的妻子,本以为胜券在握,却输掉了官司。手拿判决书,女方怎么也想不明白,违反约定的是男方,为什么输掉官司的却是自己?出乎意料之外的判决,也让人们觉得匪夷所思: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为什么约定就无效呢?该案的判决给人们带来了一个警示:夫妻财产约定,当心触及“雷区”!
    夫妻财产约定 离婚设为条件
    高大帅气的庄磊1982年10月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2001年1月,在朋友生日宴会上,18岁的庄磊与长自己一岁的林菲相识。庄磊身高一米七八,潇洒俊郎,林菲漂亮可人,善解人意,两人一见钟情,初次见面便有说不完的话,大有相见恨晚之意。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情,在双方父母的赞许下,两人便订下了终身。由于庄磊与林菲还很小,双方父母约定,等孩子达到了法定结婚的年龄,就让两个孩子完婚。
    虽然不能结婚,却挡不住两个年轻人的激情。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个小天地,经过软磨硬泡,庄磊终于得到父母的支持,于2002年6月16日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屋一套,房价为29余元,庄磊支付了购房款21万余元,另有8万元房款,庄磊进行了按揭贷款。拿到钥匙后,庄磊立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爱巢构筑完毕后,林菲便从家中搬来,与庄磊共同营造着自己的小乐窝。两人俨然一对小夫妻,过着幸福、无忧的日子。
    2004年11日,庄磊刚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恩恩爱爱的小两口征得父母的同意便登记结婚了。随后,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庄磊与林菲举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结婚后不久,林菲便怀孕了。喜事接踵而来,双方父母十分的高兴,庄磊和林菲更是幸福之情溢于言表,共同期待着小生命的降临。
    可是,林菲的父母激动之中却夹着一丝惆怅。林菲是家中的独女,他们多么希望女儿生个小孩能跟女儿姓,这样,自家也就可以算有后了。可是,他们想到庄磊也是家中的独子,要想让小孩跟自家姓谈何容易。知道父母的心思后,林菲挽着父母的手臂,笑道:“这事我自有打算,一定会满足你们的心愿的。”
    200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林菲躺在床上,用手轻轻抚摸着渐渐隆起的肚子,幸福地对着躺在身旁的庄磊娇嗔道:“小孩再过几个月就要出生了,你说小孩是跟你姓还是跟我姓?”“当然是跟我姓,哪有跟你姓的道理!”庄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见庄磊这么霸道,林菲一屁股坐起来,回敬道:“法律还规定既可以跟男方姓,也可以跟女方姓,你凭什么说只能跟你姓不能跟我姓?!”见妻子林菲较真起来,庄磊急忙安慰自己的妻子,解释说:“按照风俗,如果孩子跟你姓了,就表明我是倒插门的女婿,那样我会被别人瞧不起的,我的父母在外面也抬不起头来。你是嫁给我们家的媳妇,小孩当然应该跟我姓了。”见庄磊这么说,林菲却不服气,争执道:“我们结婚前不是说好了吗,我们是‘两家合一家’,我怎么成了嫁给你家的媳妇了?” “什么‘两家合一家’,我听都没有听说过,这是原则问题,我是不会让步的。”庄磊认为妻子胡搅蛮缠,毫不客气把妻子顶了回去,好让妻子死了这颗心。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闹得很不愉快。
    3月18日晚,庄磊和林菲再次因婚嫁形式是“男婚女嫁”还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小孩的姓氏等问题发生矛盾。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为了尽早平息家庭的矛盾,经过商谈,双方作出让步,庄磊给林菲写下两份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我、庄磊愿意并且同意,我跟林菲生的第一个孩子姓庄不管男女,我都会很好地对待他。我跟林菲生的第二个孩子我庄磊同意姓林,会很好地对待他。”落款处有庄磊及林菲的签名。另一份承诺书写有:“庄磊从今天起是林菲的人了。以后一切都交于林菲,如离婚房屋是林菲的了。”落款处同样分别有庄磊的签名和林菲的签名,庄磊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原以为矛盾就此一切都解决了,可是,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还是就这些矛盾纠缠不清,夫妻感情也受到严重的伤害,都深感身心俱疲。2005年10月21日,林菲为了能有一个宽松的、愉快的生产及哺育小孩的环境,在未和庄磊打招呼的情况下,林菲携自己的衣物住回了娘家。两天后,林菲在医院生下一名女儿。女儿出生后,林菲也未再回庄磊处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丈夫提出离婚 妻子索要房屋
    妻子的不辞而别,特别是女儿出生后仍然带着住在娘家,让庄磊彻底失望。痛定思痛,庄磊决定与妻子离婚。于是,2006年11月9日,庄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庭上,庄磊说:“我和林菲均为独生子,结婚时明确林菲嫁到我家,但林菲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我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2005年10月23日女儿出生后,林菲一直带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庄磊起诉要求判令与林菲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针对庄磊的起诉,林菲反驳道:“我和庄磊系自由恋爱,婚前同居三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庄磊的父母违反约定,逼迫庄磊离婚。我要求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磊与林菲经长期恋爱,后经登记,并生育有一女,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庄磊与林菲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婚后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庄磊与林菲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首先以庄磊与林菲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庄磊与林菲能做到豁达宽容为怀,互相体恤,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不许离婚的判决。
    判决后,庄磊十分想念女儿,于2007年5月1日带着父母一同前往林菲的家中探望。可是,原本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却是相见分外眼红,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庄磊与林菲的婚姻也彻底走到了尽头。2007年6月25日,庄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在度过难捱的六个月后,庄磊铁了离婚的心,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由自己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对婚姻都心灰意冷了。而结婚的新房因有了很大的升值,经评估,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评估价为72万余元。房屋的归属,自然而然地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了。
    法庭上,林菲说:“200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庄磊承诺若离婚,结婚的房产归本人所有。现在庄磊提出要与本人离婚,该房产应判归本人所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菲提交了两份书面承诺书作为证据。
    对于林菲的请求,庄磊提出:“该房产系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且在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故该房产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后还贷部分,自己可以按增值比例返还林菲。”对于上述两份书面承诺书,庄磊说:“该纸条内容相当于一个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涉及的赠与物是房屋,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能转移,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现在自己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早已撤销了赠与。”
    约定触及“雷区” 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自2005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故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双方女儿年幼,且自其出生后一直由林菲抚养,改变女儿的成长环境对其并不合适,应由林菲抚养为宜。关于抚育费用,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庄磊自离婚之月起每月承担抚育费600元。由于庄磊在女儿出生后未尽过抚养义务,故庄磊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案所涉房产系庄磊在婚前购买,且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也在婚前,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庄磊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对于庄磊所写的有关房产的承诺,当时是基于生第一个孩子姓“庄”而做出的一种许诺,而事实上在小孩出生后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开始分居,据林菲陈述至今未给小孩取名字,故据以以小孩姓氏为条件而做出的协议,这种对财产的分割协议不当然具有法律意义,但在房产补偿时适当应对林菲予以照顾。
    据此,法院依据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庄磊与林菲离婚;婚生女由林菲抚养,庄磊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庄磊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万元;庄磊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庄磊所有,庄磊一次性给付林菲人民币10万元。此外,法院还对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林菲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林菲提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本人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庄磊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庄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予以确认;林菲上诉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林菲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双方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本院认为,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林菲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林菲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一审法院在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林菲的房产补偿予以适当照顾,并无不妥之处,应当予以支持。
    2009年5月5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对部分其他共同财产作出改判外,对房屋的处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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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