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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法律分析
释义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相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作出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2008年开始施行后,《城市规划法》即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并未废止《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而是予以继承发扬,分别规定了城镇和乡村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包括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规避了国家对于城乡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以此类房屋对外出租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00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解释第 2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解释第 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 间有效。
    二、违法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违法建筑,涉及规划报建、建筑设计施工、室内外装修、消防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交通运输管理等等部门法律法规,从严格意义上讲,凡是违反这些法律规定施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均属这一范畴。本文所谈的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发生影响的违法建筑仅限于受城市规划法律调整,违反城市规划法律规定,未履行规划报建手续或未按规划审批许可文件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提供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但直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告未提交任何文件。原告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属于违法建筑。
    依据法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租赁的标的物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租赁标的物是违法建筑是否必定无效?这有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就可能会出现违法建筑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形。
    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是更为合理和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鼓励交易,重视物尽其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从而增进社会最大多数人之福利,是涉财产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出租房屋因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及时或者相关审批材料不全导致暂时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如果在诉讼中,出租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灭,合同继续履行不存 在法律障碍和事实障碍的话,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以鼓励房屋承租关系延续,保障房屋经济价值最大化,也避免房屋继续寻租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如果出租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违章建筑,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也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认定合同无效。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即使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必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一旦承租方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方也切莫悲观,应尽量争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且该等文件的内容表述应至少明确表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房屋是否属合法建筑持肯定、同意或批准的明示性而非默示性的意见。如果不能取得书面批准文件的,也尽量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足够证据,人民法院有可能以此综合认定房屋属合法建筑。
    
    引用法条:
    [1]《建筑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3]《竣工验收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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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