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释义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属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 办理条件: 1 、原出让手续合、完备 , 出让金、契税足额缴纳 ;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仅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该项资料〉; 3、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 ; 4、使用权使用年期为原出让年期扣除已使用年期后的剩余年期 ; 5、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 20% 以上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6、土地转让时,补缴或扣回当时政府所给予优惠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办理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仅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该项资料 ): 2、原用地批复、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己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复印件 : 4、转让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5、地上附属物产权证明; 6、转让协议 ; 7、经过入库验证合格的宗地图和坐标成果数据软盘(可委托泰安市国土资源政务大厅中介机构办理 );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未查封、未抵押的证明。批复时需提报的材料 : 缴纳契税单据。 份数 :A4 格式 , 一式四份。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无 办理结果状态: 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规划建设土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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