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诉 也能维权 |
释义 | 很多人认为,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就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认识不足,或采取方式不当,导致本可以迅速解决的问题复杂化,维权过程极其漫长。下面通过本律师策划的一宗非诉案件,以图说明非诉方式解决问题的作用。 2008年3月26日,朱先生看中了广州市一处临江楼盘,感觉环境、配套设施不错,且楼盘营销员保证四套商品房整合为一套不会出现横梁,于是朱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六万元。次日,朱先生带搞装修师傅察看楼房时,才发现四套整合为一套不但布局不合理,且横梁太多,与初衷严重不符。朱先生认为开发商欺骗了他,很生气,要求退定金。朱先生找了十多个人到楼盘交涉,也请当地官员出面协调,开发商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朱先生找到本律师。 本律师详细听取了朱先生对整件事的陈述,为其提出解决方案:1、首先由本律师到楼盘与开发商协商,再向其发出律师函;2、如通过以上方式还不能解决问题,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朱先生同意本律师意见。 本律师第二天马上去该楼盘,接待的是营销经理,他听了我来意之后,称这件事很难办,但可以帮我向上汇报。本律师清楚再向其交涉没有意义,回来后,立刻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内容大致如下:“据本所委托人反映,于2008年2月28日,贵司与本所委托人签订了四份《认购书》,分别认购了贵司i清远大街三座六梯2003、2004、2005、2006四套商品房,并向贵司交纳了6万元“定金”(每套15000元)。签订上述认购书后,双方在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双方对上述商品房具体竣工时间、交楼时间和办理房产证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不一致,导致至今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所委托人要求贵司退还已交6万元定金,遭贵司拒绝,因而引发纠纷。 本律师认为,由于贵司与本所委托人签订《认购书》没有对交付商品房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明确约定,双方权利权义务尚不具体明确,因此上述认购书仅属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且双方至今对上述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最终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贵司依法应退回6万元“定金”。 本律师现要求贵司,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天内,与本律师协商退回“定金”事宜,本律师也期望与贵司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逾期,本律师将循法律途径处理上述纠纷,并追究贵司的赔偿责任,这是贵司与本所委托人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律师函发出后,过十天左右,开发商打电话给朱先生,告知他定金可以退了。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通过非诉解决问题,远比通过诉讼快捷,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激烈冲突,以和气收场,双方都没有损失。如通过诉讼,必定花费很多时间和费用,且效果也比不上非诉,当然,对于不讲道理的对方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是最后一条路,绝不能手软。因此,对于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权衡利弊,做出合适的选择,最好,在律师策划下,才能全面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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