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法院、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 (四)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二、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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