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 |
释义 |
一、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 这个主要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扣押的物品怎么处理 (一)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 (二)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三)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 (四)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三、扣押物品退回程序 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如若原主不明确的,应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仍然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的相关知识,行政执法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三个月,刑事犯罪扣押物品的期限是一年,但是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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