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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拆迁协议签字后是否可撤销
释义
    一、房产拆迁协议签字后是否可撤销
    房产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可撤销。
    但是如果是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屋拆迁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协议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屋拆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拆迁协议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2.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
    3.搬迁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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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5: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