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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释义
    一、民事诉讼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6.勘验笔录。
    7.当事人陈述。
    8.证人证言。
    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事诉讼法无需举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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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