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义务主体 |
释义 |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义务主体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包括旅馆、宾馆、餐馆、娱乐场、商店、车站、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银行、邮电、通讯部门的营业厅、医院、动物园、公园、体育馆、展览馆、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营运中的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以及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大规模集体活动(如社区运动会或公益晚会等)的组织者负有对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必须对他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网提醒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件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3.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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