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工费,你拿什么来证明? |
释义 | 关于误工工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 那么,随便找单位开一个误工收入证明,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法院对于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除审查单位证明外,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的出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条、工资卡等证据。 一般法院可以参考如下,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以认定为有固定收入: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与社保、工资领取凭证等其他原始证据; (2)事发前三个月以上领取工资的原始证据; (3)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其他。 因此,如果只有一份关于误工收入的单位单方面的说明,一般是起不到作用的,还需要有以上证据的配合使用。 误工时间如何计算? 关于误工时间,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 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否则,法院最终很难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从而无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 因此,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记得要求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 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生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 当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就不需要单独的休假证明了。因为只要有住院凭条,住院期间就认定误工期间,无需受害人另行就误工时间再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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