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认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承揽合同是什么,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以及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履行承揽合同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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